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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獸醫教學醫院設置辦法

87年10月17日本校87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
88年3月12日教育部台(88)技(二)字第88017051號函同意備查
97年6月30日 本校第35次核備會議修正
98年1月12日 本校第37次核備會議修正
102年6月10日 本校第53次核備會議修正
104年6月15日 本校第57次核備會議修正
106年6月12日 本校第61次核備會議修正
108年1月17日 本校第234次行政會議修正
111年11月24日 本校第272次行政會議修正
112年11月23日 本校第281次行政會議修正

第一條 為獸醫診療保健等課程之教學、實習、研究及推廣之需要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置獸醫教學醫院(以下簡稱本院)。

第二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,綜理院務。

第三條 本醫院以任務編組,分設下列各科:

一、大動物科
二、小動物內科
三、檢驗科
四、藥劑科
五、野生動物科
六、小動物外科
七、影像科
八、特殊寵物科
九、獸醫輸學醫學中心

各科(中心)得各置科(中心)主任一人,由獸醫教學醫院院長推薦,提請校長聘兼之。

第四條 本醫院置獸醫師、藥師及職員各若干人,均自本校現有總員額中由校長核定及調配。

第五條 本醫院營運細則,另定之。

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